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梵网经合注

蕅益大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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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说梵网经菩萨心地品合注卷第四

姚秦 三藏法师 鸠摩罗什 译

明 菩萨沙弥古吴 智旭 注

菩萨比丘温陵 道昉 订

○第三淫戒。

若佛子。自淫。教人淫。乃至一切女人。不得故淫。淫因淫缘。淫法。淫业。乃至畜生女。诸天鬼神女。及非道行淫。而菩萨应生孝顺心。救度一切众生。净法与人。而反更起一切人淫。不择畜生。乃至母女姊妹六亲行淫。无慈悲心者。是菩萨波罗夷罪。

淫者。污秽交遘。鄙陋堪耻。名非梵行。亦名为不净行。正是生死根本。自淫者。自作污行。教人者。劝他作污染行。如媒嫁等事。自无迷染。但结轻垢。是此戒兼制。不同杀盗。一概结重。或有一种别异烦恼。教人于自身行淫。此则结重。淫因者。染污之心。淫缘者。瞻视随逐等事。淫法者。摩触称叹等事。淫业者。二根交接。入如胡麻许即成淫罪。不论精之出与未出。乃至畜生女等。举劣结过。非道者。如善生经云。若于非时。非处。非女。处女。他妇。若属自身。是名邪淫。释曰。此六皆不顺世间道理。故名非道也。非时者。或在日中。或月六斋日。年三斋月。或八王日。或自妻娠妊产后等。非处者。除小便道。或于大便道。及口中。非女者。或是男子。或黄门二根。处女者。未曾嫁人。又非己所摄受。他妇者。属他所摄。自身者。令他人于自身或大便道。或口中作不净行。净法与人者。应教人精持梵行。永离生死苦本也。

此戒旧云非性惟遮。以男女居室。世法所不禁故。今言正淫可尔。若邪淫事。国制强奸者斩。和奸者。笞。淫男者杖。安得无罪。又前朝古制。和奸者男女皆坐宫刑。罪亦不轻。况出家人既不娶妇。触境皆邪。故知亦具性遮二业。若在家菩萨受八关斋。一日一夜断于正淫。可云惟遮业耳。三缘成重。一是道。二淫心。三事遂。一是道者。小便道。大便道。口道。若于人女天女修罗女鬼神女畜生女三道中行淫欲。皆波罗夷。若于人男天男修罗男鬼神男畜生男大便道。及口中二道行淫。皆波罗夷。若于人黄门。乃至畜生黄门二道中淫。皆波罗夷。若于人二根。乃至畜生二根二道中淫。皆波罗夷。乃至一切已死者。但令三道未坏。于中行淫。皆波罗夷。若令一切男子。于自身二道行淫。皆波罗夷。二淫心者。心生喜乐。如饥得食。如渴得饮。非如热铁刺身。三事遂者。于三道中。男根得入如胡麻许。据此时结重罪。失戒体。未入而中止。结方便罪。不犯者。为怨家所执。如热铁刺身。惟苦无乐。或热睡不知。或狂乱坏心。或转生不自忆。

七众者。出家五众全断淫欲。在家二众。惟制邪淫。就己妻妾。复制非时非处。又月六斋日。年三斋月等。若受八关戒时。无复邪正。一切俱制。犯者皆结重罪。

大小乘略不同。小乘梦中失精不犯。或云但自责心。大乘若梦行淫。寤应生悔。诃责烦恼。倍于声闻也。

开遮者。菩萨戒本云。又如菩萨。处在居家。见有女色。现无系属。习淫欲法。继心菩萨。求非梵行。菩萨见已。作意思惟。勿令心恚。多生非福。若随其欲。便得自在方便安处。令种善根。亦当令其舍不善业。住慈愍心。行非梵行。虽习如是秽染之法。而无所犯。生多功德。出家菩萨。为护声闻圣所教诫令不坏灭一切不应行非梵行。解曰。处在居家。则断非出家人事。现无系属。则断非他所守护。继心来求。则断非自起染心。方便安处。则断是以礼摄受。故无犯而有功也。出家菩萨护圣教诫。岂容稍借口哉。

果报者。华严二地品云。邪淫之罪。亦令众生堕三恶道。若生人中。得二种果报。一者妻不贞良。二者得不随意眷属。解曰。邪淫亦三品分别。母女姊妹六亲行淫。名上品。余一切邪淫名中品。己妻非时非处等为下品。又约心猛弱论三品。又约悔不悔论三品。致感三涂也。十善业道经云。若离邪行。即得四种智所赞法。一诸根调顺。二永离喧掉。三世所称叹。四妻莫能侵。若能回向菩提。后成佛时。得佛丈夫隐密藏相。净戒品云。离欲邪行。亦四种报。一者于现生中。一切人天之所称赞。亦无疑阻。人所敬重。远离恶名。二者六根调顺。令染欲火。势力微劣。三者未来生处。父母宗亲。妻子眷属。孝友贞顺。纯一无杂。离于女人所有过失。令诸众生。无复染爱。四者为离邪淫。而得马王阴藏之相。乃至成就无上菩提。

观解者。淫名耽染。有事淫。有理淫。色界凡外。耽着味禅。无色凡外。耽着空定。二乘耽着涅槃寂灭。菩萨耽着游戏神通。别教弃于二边。耽着中道。惟圆人了达一心三观。性修不二。理智一如。亡能所。绝对待。不犯理淫。

忏悔者。淫因向一人悔。或自责心。淫缘向三人悔。或向一人。淫法向众僧悔。或向三人。淫业失戒。须取相忏。又弄阴失精。触女身。向女人作粗恶语。或赞身索供。或为媒嫁事。比丘自依僧法出罪。余众向众僧悔过。若弄未出精而中止。若触黄门二根男子身。若向黄门二根男子作粗恶语。赞身索供。若媒嫁事未成等。向三人悔。或向一人。若耽着色无色定。用析观无生忏治之。亦可用后三无生忏。若耽着涅槃。用体观无生治之。亦可用后二无生忏。若耽着游戏神通。用次第无生忏之中观治之。亦可用一心无生妙忏。若耽着中谛。惟用一心无生妙忏治之。

修证者。初果永断邪淫。三果永断正淫。乃至梦中不复失精。别教初住同初果。五住同三果。圆教初信同初果。五信同三果。理淫者。藏四果。通已办。别七住。圆七信。永断色无色爱。通教菩萨分三根。上根三地四地出假。中根五地六地出假。下根七地八地出假。永断涅槃法爱。别教十向习中观。永断神通法爱。圆教五品。善知法界。伏中道爱。初住分断。妙觉究竟断尽。

性恶者。用事淫。如释迦以化人度淫女。菩萨以分身应魔女。令发菩提心。婆须密多以淫女身。令人证解脱门等。用理淫。则法喜为妻。佛得第一无上法喜之乐。名为究竟受五欲人。

○第四妄语戒。

若佛子。自妄语。教人妄语。方便妄语。妄语因。妄语缘。妄语法。妄语业。乃至不见言见。见言不见。身心妄语。而菩萨常生正语正见。亦生一切众生正语正见。而反更起一切众生邪语邪见邪业者。是菩萨波罗夷罪。

虚而不实。欺凡罔圣。回惑人心。名为妄语。此有四别。一妄言。谓见言不见。不见言见。闻觉知等亦尔。共称八种妄语。眼根名见。耳根名闻。鼻舌身三名觉。亦名为触。鼻亦可名为闻。意根名知。又实有言无实无言有。乃至法说非法。非法说法等。但令违心而语。皆名妄言。二绮语。谓一切华靡浮辞。无义无利。及一切世间王论贼论饮食论等。三两舌。谓向此说彼。向彼说此。互相离间。令成乖诤。四恶口。谓粗重骂詈。忿怒咒咀。令他不堪。此戒正制大妄语罪。余一切妄言绮语。是此戒兼制。若两舌恶口。重者自属说过毁他二戒。轻者自属十三十九戒制也。大妄语者。自言我得十地。辟支。四果。四向。四禅。四空。成不净观。成安般念。六通。八解。天来。龙来。修罗鬼神。悉来问答。或言已断结使。或言永离三涂。如是等虚而不实。图致名利。名大妄语。教人妄语者。教人为我传扬美德。以致名利。同重。若教人自言是圣。名利自属彼人。但结轻垢。此戒兼制。方便妄语者。作种种显异方便。或借鬼神仙乩。或用咒术。令人得梦境等。妄语因者。起心欲诳他人。以取名利。妄语缘者。行来动止。语默威仪。种种方便。以显圣德。妄语法者。即十地四果等法。妄语业者。了了出口。前人领解。乃至等者。举轻况重。兼制小妄言也。身心妄语者。身业表相。亦名妄语。如问其得果。点首示相。问清净不。默然不答等。繇欺诳心。表示身相。令前人领解。口虽不言。亦名妄语也。正语者。如实而语。正见者。为生死。为菩提。为众生。不为名利。邪语邪见。反此可知。邪业者。依于邪语邪见。必成邪命恶业也。

此亦性遮二业。五缘成重。一是众生。二众生想。三欺诳心。四说重具。五前人领解。一众生者。上中下三品如前说。上品境中。向父母师僧妄语。犯重。向诸圣人妄语。此人不惑。又能以神力遮余人令不闻。但结方便罪。若圣人中未证他心智者。向说仍重。向中品境天人等同重。正是回惑之境。或诸天有他心通。不受其惑。亦止结方便罪。向下品境。或云同重。义疏结轻。今言下境既有解语受戒之机。向说亦应犯重。以鼓惑鬼畜。尤堪作名利媒故。或可失戒。犹许重受。或可结不失戒重耳。二众生想。亦当疑僻六句。二重。二轻。二无犯。如前可例。又圣人。圣人想。圣人疑。为说妄语。结轻。圣人。非圣人想。为说妄语。稍重。非圣人。非圣想。非圣疑。为说妄语。结重。非圣人。圣人想。为说妄语。稍轻。又人。人想。人疑。为说妄语。结重。人。非人想。稍轻。非人。人想。人疑。稍重。非人。非人想。更轻。上文众生想六句。约无情为非众生。与有情相对。故有二句无犯。此指鬼畜为非人相对。故但论重轻。无不犯者。三欺诳心。谓希图名利。非增上慢。亦非戏笑假说。正是业主。此仍分通心。隔心。若通欲一切人闻。随有闻者结重。若本惟欲此人闻。此人不闻而彼人闻。于彼无欺诳心。总不结罪。还于此人结方便罪。若增上慢。亦犯轻垢。戒本经云。菩萨见味禅以为功德。是染污犯也。四说重具。谓十地辟支等。虽四禅四空。凡外亦能修证。而是世间胜法。故亦同重。不净安般二观。乃佛法二甘露门。今言成就。即是有证有得。天龙等来。正是彰其圣德。断结使。离三涂。皆属果证中事。故皆犯重。若欲说初果。误说二果。欲说二果。误说初果等。既不遂妄语本怀。止结方便罪。若言成就总别相念。暖顶等法。干慧性地。别十信。圆五品。既是凡夫法。似不结重。或虽重亦不失戒。若言旋风土鬼。来至我所。若言持戒清净。善通三藏。能习禅思等。虚而不实。皆犯轻垢。五前人领解。或自说。或教人说。或作书说。但令彼人领知信服。据此时结重。若对面不解。且结方便。后追思前言忽解时。结重。若人问汝得果得道否。若点首自肯者。结重。默然不言非者。结轻。其余小妄言等。随一一语。结一一轻垢。随多人领解。结多多轻垢。若增上烦恼。数数违犯。无惭愧心。失菩萨戒。失戒后更说。止得性罪。若深生惭愧。永断相续。亦许更受。未必须见相也。不犯者。狂。乱。病坏心。后生不自忆。及戏笑说。误说。独说。或向人说十地四果等法。不言自证。又绮语亦此戒兼制。戒本经中。别有绮语戒云。若菩萨掉动。心不乐静。高声嬉戏。令他喜乐。是犯染污起。若忘误。犯非染污起。不犯者。为断彼故。起欲方便。摄受对治。性利烦恼更数数起。又不犯者。他起慊恨。欲令止故。若他愁忧。欲令息故。若他性好戏。为摄彼故。欲断彼故。为将护故。若他疑菩萨慊恨违背。和颜戏笑。现心净故。又有世论戒云。若菩萨以染污心。论说世事经时者。是犯染污起。若忘误经时。犯非染污起。不犯者。见他聚话。护彼意故。须臾暂听。若暂答他问未曾闻事。

七众同犯 大小乘俱制。

开遮者。戒本云。又如菩萨为多有情解脱命难。囹圄缚难。刖手足难。劓鼻刵耳剜眼等难。虽诸菩萨为自命难。亦不妄语。然为救脱彼有情故。知而思择。故作妄语。自无染心。唯为饶益诸有情故。于菩萨戒无所违犯。生多功德。又如菩萨见诸有情。信乐倡妓吟咏歌讽。或有信乐王。贼。饮食。淫荡。街衢。无义之论。菩萨于中。皆悉善巧。于彼有情。起怜愍心。发生利益安乐意乐。现前为作倡妓吟咏歌讽。王。贼。饮食。淫衢等论。令彼有情。观喜引摄。自在随属。方便奖导出不善处。安立善处。菩萨如是现行绮语。无所违犯。生多功德。又大般涅槃经云。一切众生。虽有佛性。要因持戒。然后乃见。因见佛性。得成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。若有说言。佛说一切众生。悉有佛性。烦恼覆故。不知不见。是故应当勤修方便。断坏烦恼。作是说者。当知不犯四重。若有说言。我已成就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。何以故。以有佛性故。有佛性者。必定当成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。以是因缘。我今已得成就菩提。当知是人。犯波罗夷。何以故。虽有佛性。以未修习诸善方便。是故未见。以未见故。不能得成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。

果报者。二地品云。妄语之罪。亦令众生堕三恶道。若生人中。得二种果报。一者多被诽谤。二者为他所诳。绮语之罪。亦令众生堕三恶道。若生人中。得二种果报。一者言无人受。二者语不明了。解曰。大妄语亦分三品。对父母师僧人天为上品。对鬼畜等为中品。对佛菩萨圣人为下品。以不受惑故也。又欺诳心强弱分三品。又悔不悔分三品。以此牵堕三涂。小妄语。及绮语。则对上境为上品。罪在欺侮故。对中境为中品。对下境为下品。又亦约心约悔论三品。牵三涂也。十善业道经云。若离妄语。即得八种天所赞法。一口常清净。优钵罗香。二为诸世间之所信伏。三发言诚证。人天敬重。四常以爱语。安慰众生。五得胜意乐。三业清净。六言无误失。心常欢喜。七发言尊重。人天奉行。八智慧殊胜。无能制伏。若能回向菩提。后成佛时。即得如来真实语。若离绮语。即得成就三种决定。一定为智人所爱。二定能以智如实答问。三定于人天威德最胜。无有虚妄。若能回向菩提。后成佛时。得如来诸所授记皆不唐捐。净戒品云。离虚诳语。亦四种报。一者现行实语。诸天怜念。常共守护。二者既无虚诳。众生信受。若说法时。人皆谛信。无劳功力。乃至断妄语者。不复造作恶业。何以故。以他问时。如实答故。若在闲静。不起妄念。何以故。若人问我。汝闲居时。生妄念否。若言无者。是虚诳语。若言有者。羞愧他人。以是因缘。能令妄心渐渐微薄。三者所生之处。口中常出青莲华香。苏曼那香。一切有情之所爱敬。不疑他人有虚诳语。亦令他人信己实语。能令众生永断疑网。四者所有言辞。人皆信受。能令众生闻法欢喜。乃至当得无上菩提。离无义语。亦四种报。一者现在世中。智人赞叹。心无卒暴。而得安乐。二者所出言教。人皆信受。粗恶微薄。三者未来生处。恒闻种种如意音声。四者渐次能得无上菩提。获无碍辩。设彼大千世界。一切天龙人非人等。来诣佛所。同于一时。各各别问自所疑事。时佛于一刹那。以一言音。悉能酬对。皆契本心。断除疑网。

理解者。违如实理。有所言说。皆名妄语。凡夫说有。违于本空。外道说无。违于缘起。二乘说真违俗。菩萨说俗违中。别教说中双违二谛。惟圆人了达法界如理而说。名不妄语。亦名非无义语。

忏悔者。大妄语成。失戒。须取相忏。小妄语绮语等。增上频犯。失戒。应须更受。余一切等流。及方便罪。随其轻重。用三种作法除之。复有法说非法等一切妄语。或破法轮僧。或破羯磨僧。若破法轮事成。犯逆罪。不可悔。惟得用无生忏。转重令轻耳。不成。犯方便重垢。须向一切僧悔过。若破羯磨事成。据声闻律。乃犯逆罪。今观此经云。破羯磨转法轮僧。均名七逆。似非专指破法轮僧。以大士绍隆义胜。故破羯磨亦成逆也。不成。亦方便重垢。向一切僧悔过。若违理妄语。凡外用真谛无生忏。二乘用从空出假忏。菩萨用中道无生忏。别教用一心无生忏。又一心无生忏。除一切事理妄语罪。无有不尽。

修证者。藏通初果。别住圆信。永断事妄。藏通初果。断违空违缘起妄。出假菩萨断违俗妄。别十回向。伏违中妄。登地永断。圆五品位。伏违二谛之妄。初住永断。

性恶者。用事妄。如开遮所明。用理妄。则生生不可说。作生生说。生不生不可说。作生不生说。不生生不可说。作不生生说。不生不生不可说。作不生不生说。法非言说。言说皆妄。法非默然。默然亦妄。以四悉檀因缘。用妄言说。及妄默然。巧诱众生。出魔入佛。名大妄语。亦最绮语。

○第五酤酒戒。

若佛子。自酤酒。教人酤酒。酤酒因。酤酒缘。酤酒法。酤酒业。一切酒不得酤是酒起罪因缘。而菩萨应生一切众生明达之慧。而反更生一切众生颠倒之心者。是菩萨波罗夷罪。

酤者。货卖求利。酒者。饮之醉人。是无明药。自酤者。身行货卖。教人者。令他为我卖酒。同重。若教他自酤。利不入己。结轻。乃此戒兼制。因者。求利之心。缘者。种种器具。法者。斤两价直。出纳取与等事。业者。运手卖酒授与前人。一切酒者。西域酒有多种。或华或果。皆可造酒。但令饮之醉人。皆不得酤。起罪因缘者。四分律明饮酒十失。一颜色恶。二少力。三眼视不明。四现瞋恚相。五坏田业资生法。六增致疾病。七益斗讼。八无名称。恶名流布。九智慧减少。十身坏命终。堕三恶道。大论复明三十五失等。

此惟遮业。以王法所不禁故。然是恶律仪所摄。虽不受戒人作此业者。亦招苦报。故特为大士设此厉禁。倘总无罪报。又何须结戒。令大士掣肘哉。五缘成重。一是众生。二众生想。三希利货卖。四是真酒。五授与前人。众生三品如上说。上品者。卖与无醉乱人则轻。卖与有醉乱人则重。中品人天。正是所制。犯重。下品旧云结轻。以乱道义弱故。今云。酤与受戒鬼畜等亦重。众生想者。有醉乱。醉乱想。疑。犯重。余四句轻。又中品。中品想。疑。二句则重。中品下品想。及下品三句。皆轻。又下品有戒。有戒想。疑。二句则重。余四句轻。希利货卖者。正是业主。出家菩萨。一切贩卖求利都制。在家菩萨。止许如法求财。不许作此恶律仪也。是真酒者。酒色。酒香。酒味。饮之醉人。犯重。虽无酒色酒香。而有酒味醉人。亦重。虽似酒色酒香。而无酒味。饮不醉人。无罪。药酒虽亦希利。不能乱人。在家菩萨酤者无罪。又在家菩萨或在淫舍。或卖净肉。皆犯轻垢。以招呼引召。不能如酒故也。授与前人者。从授受时结重。

七众同犯。

大乘小不全同。小乘作酒。止结不应。酤者同于贩卖。大乘作时结方便罪。酤犯重也。

遍观律论。惟遮不开。

果报者。过酒器与人饮酒。尚云五百世无手。况复酤酒。

理解者。有三毒酒。散乱酒。禅定酒。无知酒。无明酒。三毒。散乱。迷醉欲界中人。禅定。迷醉色无色界中人。无知。迷醉二乘。无明。迷醉菩萨。自醉结轻。招呼同伴结重也。

忏悔者。酤酒业成。失戒。据此经中。例须取相。若约地持为例。或向众僧殷重悔过。堪任更受。以是遮业故也。若未成酤业。及卖净肉。在淫坊等。或向众僧。向三人一人等。例得悔除。若三毒酒。散乱酒。禅定酒。治以析观体观次第一心四种无生。无知酒。治以次第一心二种无生。无明酒。惟以一心无生治之。

修证者。初果得道共力。永断事酤。凡外酤三毒。散乱。禅定等酒。初果亦永不酤。未免自饮。四果永不复饮。若无知酒。二乘但饮不酤。出假位中。更不复饮。若无明酒。地前菩萨。亦酤亦饮。登地但饮不酤。妙觉永不复饮也。

性恶者。事恶。惟用饮。不用酤。用饮如末利夫人事。理恶。亦酤亦饮。谓法性理水。陶然真乐。名为真酒。诸佛菩萨。自既醉饱。亦广饮人。又中谛酒。俗谛酒。真谛酒。三昧酒。十善酒。以中谛酒。酤与别圆菩萨。以俗谛酒。酤与藏通菩萨。以真谛酒。酤与藏通二乘。以三昧酒。酤与色无色界。以十善酒。酤与人天。各令醉饱。又中谛药酒。治菩萨病。俗谛药酒。治二乘病。真谛药酒。治凡夫病。三昧药酒。治散乱病。十善药酒。治十恶病。既酤与人。亦示自饮。又一切众生醉三毒酒。与其同事。亦复示饮。又如婆薮仙人。示酤三毒酒。为众作诫。

○第六说四众过戒。

若佛子。口自说出家在家菩萨。比丘比丘尼罪过。教人说罪过。罪过因。罪过缘。罪过法。罪过业。而菩萨闻外道恶人。及二乘恶人。说佛法中非法非律。常生慈心。教化是恶人辈。令生大乘善信。而菩萨反更自说佛法中罪过者。是菩萨波罗夷罪。

说者。向未受菩萨戒人。说大乘七众罪过。向未受具戒人。说比丘比丘尼二众罪过也。出家在家菩萨。即通指大乘七众。比丘。比丘尼。即别指小乘二众。以住持僧宝。关系法门。故亦同重。罪过因等。应云说因。说缘。说法。说业。因者。说罪之心。缘者。欲说时庄严方便。法者。轻重罪相。业者。了了出口。前人领解。二乘名恶人者。执一定之规绳。疑大人之作略。不知大乘妙用。故斥之为恶人。佛法中罪过者。拣非外道罪过。亦拣非犯边罪已失戒人罪过也。

此亦性遮二业。六缘成重。一众生。二众生想。三说罪心。四所说过。五所向人。六前人领解。众生者。上中二境。有菩萨戒。有比丘比丘尼戒者重。无戒者轻。下境。旧云有戒无戒皆轻。今云。有菩萨戒者宜重。但未必失戒耳。若前人实犯重罪。已失戒者。说但犯轻。或虽犯重。而未失戒。或虽失戒。如法重受。说皆犯重。众生想者。有戒无戒六句。二重。四轻。说罪心者有两。一陷没心。欲令前人失名利等。二治罚心。欲令前人被系缚等。此二心正是业主。不论是实是虚。皆犯重。若奖劝心说。及僧差说罪。皆不犯。所说过者。或说罪事。或说罪名。各有当疑僻六句。罪事者。杀盗淫妄饮酒食肉等事。罪名者。大则七逆十重轻垢。小则五篇七聚等名。若重名重事。作重想重疑而说。犯重。作轻想说。犯轻。若轻名轻事。作轻想轻疑而说。犯轻。作重想说。犯重。所向人者。上中二境。无菩萨戒。为说菩萨七众罪过。犯重。无比丘比丘尼戒。为说二众罪过。犯重。若向有大乘戒。有具戒者。如法说实举过。令其忏悔。不犯。若所说不实。自属谤毁戒也。下境。不论有戒无戒。向说皆轻。毁损不深故。前人领解者。口业事遂。据此时结罪。随语语结。随人人结。若未解时。止结方便。

七众同。

大小异。小乘说第一篇犯第二。说第二篇犯第三。说第三篇以下。悉犯第七聚。大士宜掩恶扬善。故说重同重。说轻同轻。

开遮者。惟除僧差。及奖劝因缘。余悉不开。

果报者。若所说是实。即上品两舌。亦兼恶口。若所说不实。复是妄语。华严二地品云。两舌之罪。亦令众生堕三恶道。若生人中。得二种果报。一者眷属乖离。二者亲族弊恶。恶口之罪。亦令众生堕三恶道。若生人中。得二种果报。一者常闻恶声。二者言多诤讼。解曰。两舌恶口。约境。约心。约悔不悔。亦各三品。牵堕三涂也。十善业道经云。若离两舌。即得五种不可坏法。一得不坏身。无能害故。二得不坏眷属。无能破故。三得不坏信。顺本业故。四得不坏法行。所修坚固故。五得不坏善知识。不诳惑故。若能回向菩提。后成佛时。得正眷属。诸魔外道。不能沮坏。若离恶口。即得成就八种净业。一言不乖度。二言皆利益。三言必契理。四言辞美妙。五言可承领。六言则信用。七言无可讥。八言尽爱乐。若能回向菩提。后成佛时。具足如来梵音声相。净戒品云。不离间语。亦四种报。一者现在能令自他无诤。所在安乐。二者以和合故。众人爱敬。过去所有离间语罪。悉得销灭。于三恶趣。心无忧惧。三者于未来世。得五种果。一能获金刚不坏之身。世间刀杖。无能损坏。二于所生处。得善眷属。无诸乖诤。不相舍离。三于所生处。设不遭遇善友知识为说法者。自然觉悟无二法门。于佛法僧。深生信向。无有退转。四令诸有情一心一事。欢喜相向。速能证得慈三摩地。五能劝发一切有情修习大乘。令不退转。四者由远离间。常和合语。得善眷属。随顺调伏。乃至涅槃。不相舍离。离粗恶语。亦四种报。一者现在世中。心常清净。兴大悲云。降慈心雨。灭妄贪欲。止恚风尘。令得清净。二者软语之人。一切爱敬。赞叹随顺。令粗恶者。渐得调伏。六根清净。三业无染。三者于当来世。永离三涂。常生善处。四者渐次能得无上菩提。具梵音声。说法之时。随类各解。而生念言。今薄伽梵。为我说法。不为余人。所说妙法。皆契我心。除我身心。烦恼习气。

理解者。如大涅槃经云。佛禁无常。汝犹说者。即破佛禁。又云。我等皆应善覆无常。说于常住。以此为例。即是隐恶扬善之义。若隐覆常住。说于无常。是说佛过。亦是说四众过。

忏悔者。犯重失戒。应须更受。或复取相。弥善。犯轻作法。随事斟酌。犯于理说。惟用一心无生。

修证者。初果以去无事说。圆人初心无理说。

性恶者。说佛菩萨为究竟五逆。究竟大盗。究竟五欲。究竟大妄语人。

○第七自赞毁他戒。

若佛子。自赞毁他。亦教人自赞毁他。毁他因。毁他缘。毁他法。毁他业。而菩萨应代一切众生受加毁辱。恶事向自己。好事与他人。若自扬己德。隐他人好事。令他人受毁者。是菩萨波罗夷罪。

自赞者。称己功德。毁他者。讥人过恶。彼此互形。显己德而彰人短。使名利归于自身。故犯重也。若但以贪心自赞。但以瞋心毁他。各各结染污犯。戒本经中别有此条。今经亦此戒兼制也。教人者。或教人赞我毁他则重。或教彼自赞毁人则轻。因者。贪利之心。缘者。作诸方便。法者。陈其善恶。业者。前人领解。

此亦性遮二业。五缘成重。一众生。二众生想。三赞毁心。四说赞毁具。五前人领解。众生者。上中二境重。下境轻。众生想者。上中。上中想。疑。二重。余四句轻。或下境作上中想。亦重也。赞毁心者。欲彰彼短。使名利悉归于己。非为析伏。非为利益也。说赞毁具者。一种姓。或尊。或卑。二行业。或贵。或贱。三伎术工巧。或上。或下。四过犯。或有。或无。五结使。或轻。或重。六形相。或好。或丑。七善法。或具。不具。前人领解者。口业事遂。随语语结重。羯磨文云。若以上品缠犯。失菩萨戒。应须更受。中品缠犯。应向三人。或过三人。悔过除灭。下品缠犯。向一人悔。以下三戒并同。又不随喜他善。亦应此戒兼制。戒本经云。知他众生有实功德。以慊恨心。不向人说。亦不赞叹。有赞叹者。不唱善哉。是犯染污起。若懒惰懈怠放逸。犯非染污起。不犯者。知彼少欲。护彼意故。若病。若无力。若以方便令彼调伏。若护僧制。若令彼人起烦恼。起溢喜。起慢。起非义。除此诸患故。若实功德似非功德。若实善说似非善说。若为摧伏外道邪见。若待说竟。

七众同。

大小异。大士利安为本。故重。小乘自赞犯第七聚。毁他犯第三篇。不合结也。

开遮者。戒本经云。若轻毁外道。称扬佛法。若以方便令彼调伏。舍离不善。修习善法。又令不信者信。信者增广。

果报者。自赞若实。即如淫女为一钱故而现戏笑。若复不实。自得大妄语报。毁他若实。名为恶口。不实。复兼妄语。所有果报。悉如上说。

理解者。菩提为自。烦恼为他。涅槃为自。生死为他。菩提是道谛。烦恼是集谛。涅槃是灭谛。生死是苦谛。若生灭四谛。即具赞毁。无生四谛。即无赞毁。若无量四谛。即具赞毁。无作四谛。即无赞毁。又二乘以真为自。以俗为他。菩萨以俗为自。以真为他。别教以中为自。二谛为他。皆具赞毁。圆无自他。故无赞毁。又对待妙。即具赞毁。绝待妙。即无赞毁。

忏悔者。事中赞毁。如羯磨文所云。理中赞毁。即用体观一心二种无生。

修证者。初果以上。永断事恶。八人见地。永断界内理恶。别地圆住。永断界外理恶。

性恶者。用事赞毁。则摧邪显正。弹偏斥小。叹大褒圆。用理赞毁。则法性为自。无明为他。无明之性。即是法性。无可赞毁。而炽然赞毁。

○第八悭惜加毁戒。

若佛子。自悭。教人悭。悭因。悭缘。悭法。悭业。而菩萨见一切贫穷人来乞者。随前人所须。一切给与。而菩萨以恶心瞋心。乃至不施一钱一针一草。有求法者。不为说一句一偈一微尘许法。而反更骂辱者。是菩萨波罗夷罪。

吝惜所有。名之为悭。或吝财。或吝法。皆所不应。教人者。或使人为我拒毁则重。或教人自行悭毁则轻。因者。鄙吝之心。缘者。庄严方便。法者。示秘惜打骂等相。业者。前人领纳。贫穷人者。或贫于财。或穷于法。又空乏名贫。空乏则手足无措名穷。财法皆有贫穷二苦也。随前人所须者。财则若多若少。法则若大若小。皆应与之。恶心者。悭吝鄙惜。瞋心者。不喜其人。明非见机折伏也。决定毗尼经云。在家菩萨。应行二施。一财。二法。出家菩萨行四施。一纸。二墨。三笔。四法。得忍菩萨行三施。一王位。二妻子。三头目皮骨。义疏云。当知凡夫菩萨。随宜惠施。都杜绝。故犯也。

此亦性遮二业。五缘成重。一众生。二众生想。三悭毁心。四示悭毁相。五前人领纳。众生者。上中二境。及下境。有戒者悉重。余轻。众生想六句。三重。三轻。如上说。悭毁心者。谓恶瞋吝惜财法。欲以打骂拒绝。是犯。若彼不宜闻法得财。宜见诃辱。皆不犯。示悭毁相者。或隐避不与财法。或言都无。或手杖驱斥。或恶言加骂。或自作。或使人打骂。皆重。前人领纳者。知我吝惜之相。受我打骂之辱。随事随语结重。若彼遣使。求财请法。对使人悭惜。遥作诃骂。既非对面。损恼稍轻。皆不结重。或虽重。不失戒也。不犯者。戒本经曰。若自无。若求非法物。若不益彼物。若以方便令彼调伏。若彼犯王法。护王意故。若护僧制。此明不与财不犯也。又云。若外道求短。若重病。若狂。若知不说。令彼调伏。若所修法未善通利。若知前人不能敬顺。威仪不整。若彼钝根。闻深妙法。生怖畏心。若知闻已。增长邪见。若知闻已。毁呰退没。若彼闻已。向恶人说。此明不与法不犯也。又菩萨善戒经云。求者三至。若不施者。是名犯重。不犯者。若以方便善语慰喻。令彼求者不生恨心。求者二种。一者贫穷。二者邪见。不施贫者。则便得罪。不施邪见。则不名犯。又菩萨摄受徒众。即应以二事将护。所谓法及衣食。亦应此戒兼制。戒本经云。若菩萨摄受徒众。以瞋恨心。不如法教授。不能随时从婆罗门居士所。求衣食卧具。医药房舍。随时供给。是犯染污起。若懒惰懈怠。犯非染污起。不犯者。若以方便令彼调伏。若护僧制。若病。若无力。若使有力者说。若彼有力。多知识大德。自求众具。若曾受教。自己知法。若外道窃法。不能调伏。

七众同。

大小异。大乘不拣亲疏。求者皆施。不与加毁悉犯。以本誓兼物故。小乘惟弟子不教法。犯第七聚。不与财。不制。加毁随事各结。不合为重。

开遮者。戒本经云。观众生应以苦切之言。方便利益。恐其忧恼而不为者。是犯非染污起。不犯者。观彼现在少所利益。多起忧恼。

果报者。悭毁之罪。亦在三涂。又悭财余报。生生贫穷。悭法余报。世世愚钝。当知不悭即是无贪善根所摄。十善业道经云。若离贪欲。即得成就五种自在。一三业自在。诸根具足故。二财物自在。一切怨贼不夺故。三福德自在。随心所欲。物皆备故。四王位自在。珍奇妙物。皆奉献故。五所获之物。过本所求。百倍殊胜。由于昔时不悭嫉故。若能回向菩提。后成佛时。三界特尊。皆共敬养。净戒品云。离贪嫉者。亦四种报。一者现在世中。于他富贵。起随喜心。不舍毫厘。获大功德。二者一切爱敬。身心安乐。威德自在。能净心中贪欲云翳。犹如夜月。众星围绕。三者所生之处。六根圆满。财宝丰足。众人爱敬。常行惠施。无碍辩才。处众无畏。四者乃至证得无上菩提。众圣围绕。功德最上。一切众生。同受教命。

理解者。秘真妙法名悭。令获陋果名毁。法华经云。若以小乘化。乃至于一人。我则堕悭贪。是事为不可。

忏悔者。事悭悔过。例前可知。理悭须用一心无生。法华云。惟以如来灭度而灭度之。

修证者。初果断事悭。亦断真谛悭。菩萨不悭俗谛。别人不悭中谛。圆人不悭法性。名字不悭。乃至究竟不悭。

性恶者。不舍一法名悭。破相归性名毁。

○第九瞋心不受悔戒。

若佛子。自瞋。教人瞋。瞋因。瞋缘。瞋法。瞋业。而菩萨应生一切众生善根无诤之事。常生慈悲心。孝顺心。而反更于一切众生中。乃至于非众生中。以恶口骂辱。加以手打。及以刀杖。意犹不息。前人求悔。善言忏谢。犹瞋不解者。是菩萨波罗夷罪。

因者。忿恨隔绝之心。缘者。瞋隔方便。法者。示相发口。业者。前人领解。非众生者。变化幻人等。彼虽无情。作有情想而行瞋辱。亦犯轻也。

此亦性遮二业。五缘成重。一众生。二众生想。三瞋隔心。四示不受相。五前人领解。众生者。上中二境重。下境轻。或有戒者亦重。但不失戒也。众生想六句。如上。瞋隔心者。心怀忿恨。不欲和解。正是业主。示不受相者。或关闭断隔。发口不受。前人领解者。知彼不受。随身口业多少结重。不犯者。戒本经云。若以方便。令彼调伏。若彼不如法悔。其心不平。不受其忏。无罪。又云。若不慊恨。性不受忏。是犯非染污起。又云。若菩萨侵犯他人。或虽不犯。令他疑者。即应忏谢。慊恨轻慢。不如法忏谢。是犯染污起。若懒惰懈怠。犯非染污起。不犯者。若以方便。令彼调伏。若彼欲令作不净业。然后受者。不谢无罪。若知彼人性好斗讼。若悔谢者。增其瞋怒。若知彼和忍。无慊恨心。恐彼惭耻。不谢无罪。解曰。此轻垢罪。亦应此戒兼制也。

七众同。

大士接取众生为务。以乖化他之道。故重。小乘自利。瞋他犯第七聚。

开遮者。戒本经云。见有众生应诃责者。应折伏者。应罚黜者。以染污心不诃责。若诃责不折伏。若折伏不罚黜。是犯染污起。若懒惰懈怠。犯非染污起。不犯者。彼不可治。不可与语。难可教诲。多起慊恨。若观时。若恐因彼起斗诤相违。若相言讼。若僧诤。若坏僧。若彼不谄曲。有惭愧心。渐自改悔。又云。若菩萨成就种种神力。应恐怖者而恐怖之。应引接者而引接之。欲令众生消信施故。不以神力恐怖引接者。是犯非染污起。不犯者。若彼众生。更起染着。外道谤圣。成就邪见。若彼发狂。若增苦受。一切不犯。又唐译戒本云。又如菩萨见诸有情。为行越路。非理而行。出粗恶语。猛利诃摈。方便令其出不善处。安立善处。菩萨如是以饶益心。于诸有情。出粗恶语。无所违犯。生多功德。解曰。以饶益心。则非瞋隔心明矣。

果报者。二地品云。瞋恚之罪。亦令众生堕三恶道。若生人中。得二种果报。一者常被他人求其长短。二者恒被于他之所恼害。十善业道经云。若离瞋恚。即得八种喜悦心法。一无损恼心。二无瞋恚心。三无诤讼心。四柔和质直心。五得圣者慈心。六常作利益安众生心。七身相庄严。众共尊敬。八以和忍故。速生梵世。若能回向菩提。后成佛时。得佛无碍心。观者无厌。净戒品云。离瞋恚者。亦四种报。一者现世六根聪利。仪容可观。人所亲附。二者心无瞋恚。一切恼害打骂诃责。尽皆不起。譬如有人持迦噜罗咒。一切诸毒。无能害之。以无恚怒。增长慈心。以慈真言。令三十六俱胝天魔鬼神。悉皆摧伏。奉慈真言。无所损害。三者于未来世。以慈心梯。上生梵世。一劫安乐。令诸众生。断恶修善。四者渐次能得无上菩提。具足庄严三十二相。八十种好。炽然炳着。无量功德。蕴集其身。

理解者。凡外隔真。二乘隔俗。出假隔中。但中隔于二谛。

忏悔者。事瞋作法。例前可知。隔真。用析体等四种无生。随一皆得。隔俗。于体观等三。随用其一。隔中。于次第一心二忏。亦随用一。隔二谛者。惟用一心无生。

修证者。三果断事瞋尽。初果不隔真。出假不隔俗。别向不隔中。别地圆住不隔二谛。又圆信圆观。皆伏一切理瞋。

性恶者。现忿怒大明王相。是用事瞋。一法不取。名为理瞋。

○第十谤三宝戒。

若佛子。自谤三宝。教人谤三宝。谤因。谤缘。谤法。谤业。而菩萨见外道及以恶人。一言谤佛音声。如三百矛刺心。况口自谤。不生信心孝顺心。而反更助恶人邪见人谤者。是菩萨波罗夷罪。

此戒亦名谤菩萨藏。说相似法。或云邪见邪说戒。谤者。乖背之称。凡解不称理。言不审实。异解异说。皆名为谤。因者。邪见之心。缘者。邪说方便。法者。言说著述等事。业者。前人领解。

此亦性遮二业。邪见为本。复加口过也。五缘成重。一众生。二众生想。三欲说心。四正吐说。五前人领解。众生者。向上中二境谤则重。向下境轻。众生想六句。如前可知。欲说心者。谓邪见推画。惟此是实。余皆虚妄。既心存谬解。喜向人说也。邪见虽多。大端有四。一上邪见。二中。三下。四杂。上者。拨无因果。如阐提等。中者。谓三宝不及外道。若心中计成。失戒。若心知三宝胜。口说不如。既未翻归。不失戒体。语语结重。下者。弃大取小。计成。失菩萨戒。计若未成。犯轻。属下文心背大乘戒摄。杂者。或偏执。或杂信。或系念小乘。或思义僻谬。偏执又二。一执大谤小。如戒本经云。若菩萨如是见。如是说言。菩萨不应听声闻经法。不应受。不应学。菩萨何用声闻法为。是犯染污起也。二偏谤一部。于方等中。偏言某部非佛说。亦犯轻垢。如戒本经云。若菩萨闻菩萨法藏甚深义。真实义。诸佛菩萨无量神力。诽谤不受。言非利益。非如来说。是亦不能安乐众生。是犯染污起也。杂信者。不背因果。及三宝大乘。但言外道鬼神。亦有威力。奏章解神。或复劝他。悉犯轻垢。系念小乘者。知大乘高胜。且欲先取小果。后更修大。此名念退。犯轻垢。亦下文暂违菩提心戒摄。思义僻谬者。如今人义浅。三五家释。是智力不及。此应非罪。若轻辄去取。复有知他为是。强欲立异。皆犯轻垢。又有说相似法。如戒本经云。若菩萨如是见。如是说言。菩萨不应乐涅槃。应背涅槃。不应怖畏烦恼。不应一向厌离。何以故。菩萨应于三阿僧祗劫久受生死。求大菩提。作是说者。是犯染污起。何以故。声闻深乐涅槃。畏厌烦恼。百千万倍不及菩萨。彼习不染污心。胜阿罗汉也。正吐说者。若自说。若令人传说。若作书著述等。前人领解者。纳受邪言。随语语结罪。披书发解。亦语语结非。

七众同。

大小异。大士化人为任。故重。小乘说杀无果报。淫不障道。世界有边无边等。均名恶见。语语犯第七聚。三谏不舍。结第三篇。更或不舍。作恶见不舍举羯磨。虽非灭摈。而治法最严。冀令永舍恶见故。然终不结重也。

惟遮不开。

果报者。二地品云。邪见之罪。亦令众生堕三恶道。若生人中。得二种果报。一者生邪见家。二者其心谄曲。十善业道经云。若离邪见。即得成就十功德法。一得真善意乐。真善等侣。二深信因果。宁殒身命。终不作恶。三惟归依佛。非余天等。四直心正见。永离一切吉凶疑网。五常生人天。不更恶道。六无量福慧。转转增胜。七永离邪道。行于圣道。八不起身见。舍诸恶业。九住无碍见。十不堕诸难。若能回向菩提。后成佛时。速证一切佛法。成就自在神通。净戒品云。离邪见者。亦四种报。一者于现世中。离恶知识。亲近善友。闻法信受。未生不善。令永不生。已生不善。令尽除断。未生善法。修习令生。已生善法。修令增长。此正见者。一切善法之根本也。二者能闭不善行门。于大众中。名称普闻。心无疑悔。三者未来生处。遇善知识。得善伴侣。顺于正见。归佛法僧。更无异向。于菩萨行。无退转心。除灭罪愆。增长福聚。有漏无漏。生死涅槃。过患利益。能善分别。了达诸法无我我所。无有执着。正见力能究竟清净。四者所有三乘胜妙功德。人不能测。正见之力。皆悉圆满。能为众生。作归依处。度脱有情出生死苦。悉皆安置无上大乘。乃至处于法王之位。

理解者。凡外谤真。二乘谤俗。出假谤中。但中谤于二谛。

忏悔者。事谤作法。例前可知。谤真。于四无生。随用一忏。谤俗。于体观等三。亦随用一。谤中。于次第一心。亦随用一。谤二谛者。惟用一心无生。

修证者。藏不谤真。通不谤俗。别不谤中。圆不谤二。各于外内二凡永伏。分证永断。

性恶者。用事谤。如婆薮仙人。用理谤。四句即为四门。门门皆入道。

○三总结。

善学诸仁者。是菩萨十波罗提木叉。应当学。于中不应一一犯如微尘许。何况具足犯十戒。若有犯者。不得现身发菩提心。亦失国王位。转轮王位。亦失比丘比丘尼位。亦失十发趣。十长养。十金刚。十地。佛性常住妙果。一切皆失。堕三恶道中。二劫三劫。不闻父母三宝名字。以是不应一一犯。汝等一切菩萨今学。当学。已学。如是十戒。应当学。敬心奉持。八万威仪品当广明。

此十重戒。与璎珞经同。若善生经。单明在家六重。则无后四。若地持经。单明出家八重。则无酤酒说过二戒。又地持羯磨文中明受戒法。亦通在家。今此经及璎珞去复存单。合成十重。然善生经意被界内。不制后四。犹之可也。地持被界外机。胡不制酤说二戒耶。若谓出家不妨酤酒说过。此决不然。若谓在家不妨赞毁。乃至邪说。此尤不可。盖或各就僧俗易起过边制之。实则十戒皆通僧俗也。不得现身发菩提心者。直指此生为语。亦失国王位等者。现在既失其义。未来必并失其名也。问。犯前四戒。则一切戒体俱失。犯后六戒。止是失菩萨法。何云亦失比丘比丘尼位。答。此是一往乘势之语。又或如从高处坠。法尔至底。理无中止。所以身子六心中退。仍向五道轮回。亦其验也。

佛说梵网经菩萨心地品合注卷第五

姚秦 三藏法师 鸠摩罗什 译

明 菩萨沙弥古吴 智旭 注

菩萨比丘温陵 道昉 订

△二明四十八轻戒三。初总标。二别释。三总结。

今初。

佛告诸菩萨言。已说十波罗提木叉竟。四十八轻今当说。

初句结前。次句示后也。

△二别释四十八。第一不敬师友戒。(至)第四十八破法戒。

○第一不敬师友戒。

若佛子。欲受国王位时。受转轮王位时。百官受位时。应先受菩萨戒。一切鬼神。救护王身百官之身。诸佛欢喜。既得戒已。生孝顺心。恭敬心。见上座和尚阿阇梨大德同学同见同行者。应起承迎礼拜问讯。而菩萨反生憍心慢心痴心瞋心。不起承迎礼拜。一一不如法供养。以自卖身国城男女七宝百物而供给之。若不尔者。犯轻垢罪。

一切受佛戒人。皆应敬重师友。以有爵位者。易生憍慢。故偏举王及百官为诫也。受戒则福庇幽明。所以鬼神救护。又能弘护法化。故诸佛欢喜。上座有三。一生年上座。戒腊在先。二福德上座。众所推敬。三法性上座。证入圣位。和尚。或云邬波驮耶。此翻亲教师。或翻力生。繇此人力。生我无漏妙戒身故。阿阇梨。或云阿遮梨耶。此翻轨范师。谓教授威仪示我轨式。即下文所称教诫法师也。大德者。总叹具大功德。同学者。宗同一师。同见者。心同一解。同行者。身同一业。憍者。亢己。慢者。忽人。痴者。不知贤圣。瞋者。心怀忿恚。以自卖身等者。举重况轻。谓尚应如此供养。况迎拜之仪而不为耶。此四十八轻戒。准十重法。亦应有不敬因。不敬缘。不敬法。不敬业。饮因。饮缘。饮法。饮业。乃至破法因。破法缘。破法法。破法业等。但以众轻垢。成与未成。同称恶作。故不复委明耳。

此亦性遮二业。四缘成罪。一师友。谓上座及同行等。二师友想六句。二重。二轻。二无犯。三不敬心。戒本经云。若憍慢瞋恨。不起迎拜等。是染污犯。若懒惰懈怠。或无记心。或忘误。犯非染污起。不犯者。若重病。若乱心。若睡眠不知。若听法。若说法。若在说法众中。护说者心。若以方便令彼调伏。若护僧制。若护多人意。四应迎不迎应供不供等事成。随事结罪。

七众同 大小共。

惟遮不开。或方便令调伏。亦得名开。

果报者。师友知识。是得道大因缘。是全梵行。不敬则永失法利。魔所摄持。敬则常遇善缘。成就佛法。

理解者。外道不敬真谛。二乘不敬俗谛。藏通不敬中谛。别教不敬二谛之友。

忏悔者。慢人。作法忏。慢法。如次用四种无生。

修证者。初果得不坏净。及净心地菩萨。永断事慢。四教分证人。如次断四种理慢。

性恶者。瑜伽法中作观音慢。是观行慢。十地品云。我当于一切众生中为首为胜等。是分证慢。天上天下。惟吾独尊。是究竟慢。

○第二饮酒戒。

若佛子。故饮酒。而酒生过失无量。若自身手过酒器与人有酒者。五百世无手。何况自饮。亦不得教一切人饮。及一切众生饮酒。况自饮酒。一切酒不得饮。若故自饮。教人饮者。犯轻垢罪。

故饮者。明非不知误饮。一切众生。指异类也。余如酤戒中释。

此是遮业。四缘成罪。一是酒。谓饮之醉人。二酒想六句。二咽咽结罪。二轻垢。二无犯。三有饮心。四入口咽咽结罪。若教他饮。咽咽二俱结罪。不犯者。病非酒不疗。

七众同犯 大小乘俱制 开者。如末利夫人事。

果报者。饮酒之罪。有五五百果。第一五百世在咸糟地狱。二五百在沸屎。三五百在曲蛆虫。四五百在蝇蚋。五五百在痴热无知虫。文云五百世无手。或但举最后五百也。

理解如酤酒中说。

忏悔者。事饮。作法。理饮。无生。

修证者。得法自在人。饮无迷乱。

性恶者。用事饮。如济颠等。用理饮。即法性真酒。耽荒无厌。

○第三食肉戒。

若佛子。故食肉。一切众生肉不得食。夫食肉者。断大慈悲佛性种子。一切众生。见而舍去。是故一切菩萨。不得食一切众生肉。食肉得无量罪。若故食者。犯轻垢罪。

故食者。明非不知误食。一切众生肉者。不论水陆空行。但是有情身分。悉遮止也。一切众生。皆有佛性。与我同体。而今食啖其肉。残惨之甚。故云断大慈悲佛性种子。准此。则蚕口兽毛。亦所不忍。是以鸯掘经云。若繇绵绢帛。展转传来。离杀者手。施于比丘。亦不应受。受者非悲也。

此是遮业。四缘成罪。一是肉。谓有情身分。二肉想。二重。二轻。二无犯。三有食心。正是业主。四入口咽咽结罪。

七众同。

大小不全共。小乘初听三种净肉。一不见杀。二不闻杀。三不疑为己杀。又有九种十种不净肉等禁食。余非所制。大士怀慈。一切悉断。又知水有虫。或疑有虫。不看不漉。辄饮辄用。大小俱制。又蚕绵大小俱制。大乘为众生故。得畜憍奢耶等。而非自用。兽毛小乘不制。大乘亦无特制。而佛顶经中亦兼及之。不用弥善。

开遮者。或鹿角虎骨等。制入药中。此应非犯。若为药故伤生命。同得杀罪。

果报者。楞伽经云。为利杀众生。以财网诸肉。二俱是恶业。死堕叫呼狱。若无教想求。则无三净肉。彼非无因有。是故不应食。佛顶经云。死死生生。互来相啖。恶业俱生。穷未来际。又云。杀彼身命。或食其肉。如是乃至经微尘劫。相食相诛。犹如转轮。互为高下。无有休息。又云。服其身分。皆为彼缘。必使身心。于诸众生。若身身分。身心二途。不服不食。我说是人。真解脱者。

理解者。凡外食断常瘜肉。二乘食偏真枯肉。菩萨食出假脂肉。别教食但中顽肉。

忏悔者。事食。作法。理食。用四种无生。

修证者。别初住。圆初信。永断事食。四教分证。断四理食。

性恶者。用事食。如释迦本生。现恶罗刹形怖人令受归戒。用理食。则中道法性。名为第一美肉。恣意饱啖。

○第四食五辛戒。

若佛子。不得食五辛。大[廿/秝]。茖[葸-十+夕]。慈[葸-十+夕]。兰[葸-十+夕]。兴渠。是五辛一切食中不得食。若故食者。犯轻垢罪。

茖[葸-十+夕]。即韭。慈[葸-十+夕]。即[葸-十+夕]。兰[葸-十+夕]。即小[廿/秝]。兴渠。此方所无。一切食中杂有此辛。亦不得食。非但戒单食也。

此是遮业。臭秽妨于净法故制。四缘成罪。一是辛。二有辛想。二重。二轻。二无犯。三有食心。四入口咽咽结罪。

七众同。

大小共。大乘防过义深。较小略重。

开遮者。病非[廿/秝]等不愈。须处僻静别室食之。不得入佛塔僧堂。不得入僧浴室不得上都圊内。俟断食更七日后。臭气都尽。沐浴浣衣。香熏入众。具如律明。

果报者。佛顶经云。是五种辛。熟食发淫。生啖增恚。纵能宣说十二部经。十方天仙嫌其臭秽。咸皆远离。诸饿鬼等。舐其唇吻。福德日消。长无利益。修三摩地。善神不护。魔王得便。命终自为魔王眷属。受魔福尽。堕无间狱。

理解者。见思辛。尘沙辛。无明辛。

忏悔者。事食。作法。理食。无生。

修证者。事辛为修行第一渐次。最初应断。初果断见辛。四果断思辛。出假断尘沙辛。别地圆住。分断无明之辛。

性恶者。辛是熏染为义。以法界辛。遍熏法界。如击涂毒鼓。置毒乳中等喻。既以毒喻圆理。亦可以辛喻也。

○第五不教悔罪戒。

若佛子。见一切众生犯八戒。五戒。十戒。毁禁。七逆。八难。一切犯戒罪。应教忏悔。而菩萨不教忏悔。同住。同僧利养。而共布萨。一众说戒。而不举其罪。不教悔过者。犯轻垢罪。

八戒者。八关斋法。又地持八重。五戒者。清信士女所受。十戒者。十善戒。沙弥十戒。又此经十重。毁禁者。总明犯一切戒。即毁三世诸佛明禁。七逆。现在下文。八难。乃犯戒果报。一地狱。二畜生。三饿鬼。四盲聋喑哑。诸根不具。五生邪见家。世智辩聪。六佛前佛后。七北洲。八无想天。一切犯戒罪者。若大若小。若重若轻。若因若果。皆教忏悔。教忏悔者。以见闻疑三根举事。令改往修来。舍过迁善也。梵语忏摩。是此方请忍请恕之意。即表除于往愆。悔乃此方之语。义称恶作。谓追责前来所作是恶。决志改途易辙。即表修于来善。同住同利。是共食味。布萨说戒。是共法味。理应如法举罪。故不举不教者犯也。

此是遮业。四缘成罪。一有罪。二有罪想。若实谓无罪者非犯。三不教心。戒本经云。瞋心不举。是染污犯。懒惰懈怠。非染污犯。四默然同住。不教悔是一罪。同食味复一罪。同法味又一罪。随事各结。不犯者。戒本经云。若狂。若知不说令彼调伏。若护他心。若护僧制。又云。见众生造今世后世恶业。以慊恨心不为正说。是染污犯。不犯者。若自无智。若无力。若使有力者说。若彼自有力。若彼自有善知识。若以方便令彼调伏。若为正说。于我憎恨。若出恶言。若颠倒为。若无爱敬。若复彼人性弊[怡-台+龙]戾。又自不悔过。亦应此戒兼制。戒本经云。若菩萨不护不信之言。不护讥毁。亦不除灭。若实有过恶不除灭者。是染污犯。实无过恶而不除灭。非染污犯。不犯者。若外道诽谤。及余恶人。若出家乞食。修善因缘。生他讥毁。若前人瞋狂而生讥毁。解曰。不教人悔。惟是遮业。自过不悔。兼得性业也。又善生经云。若优婆塞见他四众毁所受戒。心生憍慢。言我胜彼。彼不如我。得失意罪。解曰。斯亦此戒兼摄。亦具性遮二业。亦通七众同犯也。

七众不全同。比丘应举七众罪。比丘尼得举六众罪。不得举比丘罪。若与比丘亲里知识。私相劝谏。无罪。式叉摩那得举五众罪。不得举比丘比丘尼罪。沙弥得举四众罪。不得举上三众罪。沙弥尼得举三众罪。不得举上四众罪。在家二众得举自类罪。不得举出家五众罪。若亲厚知识。私相劝谏。皆悉无罪。又在家二众。无同利养事。惟有不举。及同布萨二过。

大小乘俱制。

开遮者。僧祇律云。若彼人凶暴。若依王力。大臣力。凶恶人力。或起夺命因缘伤梵行者。应作是念。彼罪行业。必自有报。彼自应知。尔时但护根相应。无罪。又四分律云。内有五法应举他。以时。不以非时。真实。不以不实。有益。不以减损。柔软。不以粗犷。慈心。不以瞋恚。

果报者。大涅槃云。若善比丘。见坏法者。置不诃责。驱遣举处。是人佛法中怨。若能责遣。当知得福无量。不可称计。菩萨善戒经云。施陀罗等。及以屠儿。虽行恶业。不能破坏如来正法。不心定堕三恶道中。为师不能教诃弟子。则破佛法。必堕地狱。优婆塞戒经云。宁受恶戒。一日中断无量命根。终不养畜弊恶弟子。不能调伏。何以故。是恶律仪。殃齐自身。畜恶弟子不能教诲。乃令无量众生作恶。能谤无量善妙之法。坏和合僧。令多众生。作五无间。是故剧于恶律仪罪。

理解者。前人破于理戒。应教理忏。又观心释者。前念起恶为罪。后念觉竟观察。名为教悔。

忏悔者。事不教。用作法。理不教。用无生。

修证者。他人犯戒。于四诤中即是犯诤。若举过不服。即是觅诤。若复有人不知戒相。不决重轻。即是言诤。若于三诤事发。又即事诤。此之四诤。具十法者乃能灭之。一持戒。二多闻。三诵毗尼极利。四广解其义。五言辞了了。堪任问答。六诤起能灭。七不爱。八不恚。九不怖。十不痴。又僧祇明成就十四法。名为第五持律。所谓善能灭诤。大约是无疑解脱。阿罗汉也。教悔理罪。位在圆住。通教见地。亦灭界内理诤。

性恶者。维摩经云。外道六师。是汝之师。汝师所堕。汝亦随堕。则非惟不教令悔。又从而和之矣。此亦具有事理二堕也。

○第六不供给请法戒。

若佛子。见大乘法师。大乘同学同见同行。来入僧坊舍宅城邑。若百里千里来者。即起迎来送去。礼拜供养。日日三时供养。日食三两金。百味饮食。床座医药。供事法师。一切所须。尽给与之。常请法师三时说法。日日三时礼拜。不生瞋心患恼之心。为法灭身。请法不懈。若不尔者。犯轻垢罪。

日食三两金者。极势之语。三时者。中前中后。初夜。瞋心者。恚彼法师。患恼者。恐己侈费。为法灭身者。举重况轻。

此是遮业。丧资神之益故制也。四缘成罪。一是法师。二法师想。若不知者非犯。三不请心。若瞋。若恼。是染污犯。懈怠。忘误。非染污犯。四漠然空过。随事结罪。又不受师教。亦应此戒兼制。戒本经云。欲求定心。慊恨憍慢。不受师教。是染污犯。若懒惰懈怠。非染污犯。不犯者。若病。若无力。若知彼人作颠倒说。若自多闻有力。若先已受法。

七众同。

大小不全共。小乘未满五夏。未谙律藏。见有持律人来应请。余非所制。大乘求法无厌。一切应请。

开遮者。若知不请令彼调伏。

果报者。不请则失闻熏益。障智慧种。请则常能不离正法。

理解者。观慧不现前。名不供给请法。

忏悔者。事不请。作法。理不请。无生。

修证者。入净心地菩萨。常法供养一切三宝。事请理请俱无犯。

性恶者。事恶。则如阇王之女。见大声闻而不起迎礼敬。理恶。则观于绝待法性。不得能供所供。能请所请。

○第七不往听法戒。

若佛子。一切处有讲法毗尼经律。大宅舍中有讲法处。是新学菩萨。应持经律卷。至法师所。听受咨问。若山林树下。僧地房中。一切说法处。悉至听受。若不至彼听受咨问者。犯轻垢罪。

一切处者。通指僧坊俗地。大宅舍。别指俗地。山林等。别指僧地也。法毗尼经律者。法名轨持。毗尼名灭。意指所诠。经律二字。意指能诠。谓经诠法。律诠毗尼。然毗尼正翻为律。经亦训法训常。文言似复。义理须明。谓经律二种。世间共有。而世间之经。未必诠于正法。世间之律。未必诠于毗尼。惟佛经佛律中。明五种远离行相应。名之为法。亦名毗尼。亦名佛所教诫。所谓是出离。非世法。是越度。非有爱。是无欲。非有欲。是无结。非有结。是不亲近生死。非亲近。又五种出要行相应。名之为律。亦名为法。亦名佛所教诫。所谓令少欲。不多欲。令知足。不无厌。令易护。不难护。令易养。不难养。令智慧。不愚痴。是故名为法毗尼经律。此法毗尼。大小齐奉。七众同修。非局在声闻也。

此是遮业。四缘成罪。一是讲法律。二讲法律想。三不往心。若瞋慢。是染污犯。若懈怠。非染污犯。四不往听。日日结罪。善生经中制四十里内须往。此亦应尔。不犯者。若不解。若病。若无力。若彼颠倒说。若护说者心。若数数闻。已受持。已知义。若多闻。若闻持。若如说行。若修禅定不欲暂废。若钝根难悟难受难持。不往者皆不犯。

七众同 大小略异如前说。

开遮者。佛藏经云。若比丘说法。杂外道义。有善比丘勤求道者。应从座去。若不去者。非善比丘。亦复不名随佛教者。

果报者。地持经云。菩萨于善知识。听受经法。于说法人。有五处不应忆念。净心专听。一者不念破戒。谓不念言。此犯律仪。不应从彼听受经法。二者不念下性。谓不念言。我不从彼下性之人听受经法。三者不念丑陋。谓不念言。我不从此丑陋之人听受经法。四者不念坏味。谓不念言。我不从彼不正语人听受经法。但依于义。不依于味。五者不念坏美语。谓不念言。我不从彼粗言说人听受经法。如是五处不忆念者。是菩萨勤摄正法。于说法人。不起嫌想。若下根菩萨。起人过心。退不乐听法。当知是菩萨不能自度。智慧退减。解曰。智慧退减。不听之失也。能至心听。则如沙弥戏掷。堪证四果。况实说正法耶。

理解者。不历法观心。即是不往听法。

忏悔者。事不往。作法。理不往。无生。

修证者。事往。应如常啼善财。理往。如石室观空。又菩萨成就游戏神通。能遍至十方听法。成就念不退法。能念念永不离法。

性恶者。不应以法更听于法。

○第八心背大乘戒。

若佛子。心背大乘常住经律言非佛说。而受持二乘声闻外道恶见一切禁戒邪见经律者。犯轻垢罪。

心背者。明非口说。言非佛说者。意言分别计度。受持者。拟欲受持也。

此具性遮二业。计二乘。惟遮业。计外道。兼性业。以是邪见故也。直制犹豫未决。是中下二邪见之方便。以其计尚未成。故且结轻。若计成。则失菩萨戒矣。

七众同。

大小不全共。小是本习。故非犯。计外。得责心罪。发心欲往。步步结应忏罪。闻外道说法。不入其心。悔还。尚许忏除共住。若片语入心。奉行其法。乃至拔一发等。失比丘戒。成重难。现身不复许入僧数。

惟遮不开。

果报者。计外。成邪见。堕三涂。计小。障大菩提。

理解者。除一乘圆理。其余皆名邪小。

忏悔者。事背。作法。理背。须一心无生。

修证者。位不退人。永不计外。行不退人。永不计小。念不退人。永不背理。

性恶者。用外用小接外小机。示同其计。

○第九不看病戒。

若佛子。见一切疾病人。常应供养。如佛无异。八福田中。看病福田。是第一福田。若父母师僧弟子病。诸根不具。百种病若恼。皆供养令差。而菩萨以瞋恨心不看。乃至僧坊城邑旷野山林道路中。见病不救济者。犯轻垢罪。

八福田者。一佛。二圣人。三和尚。四阿阇梨。五僧。六父。七母。八病人。七是敬田。病兼悲敬。故名第一。

此是遮业。四缘成罪。一有病。二有病想。三不看心。瞋恨。是染污犯。懈怠非染污犯。四应看不看。随事结罪。不犯者。若自病。若无力。若教有力随顺病者。若知彼人自有眷属。若彼有力自能经理。若病数数发。若长病。若修胜业不欲暂废。若闇钝难悟难受难持难缘中住。若先看他病。如病。穷苦亦尔。又云。见诸众生有亲属难。财物难。以慊恨心。不为开解除其忧恼。是染污犯。若懒惰懈怠。非染污犯。亦应此戒兼摄。

七众同犯。

大小不全共。小乘惟师友同活共房。及僧尼须看。此外不制。大士弘誓兼物。一切应看。

开遮如不犯中说。又复应知看病法则。四分律云。有五法能看病人。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。可食能与。二不恶贱病人大小便吐唾。三有慈愍心。不为衣食。四能经理汤药。乃至。差若死。五能为病人说法令欢喜。根本律云。不应令无智人为看病者。必有他缘。须自出外。于不善解看病之人。当可教示。勿令病者非理损害。堕水火。食诸毒。持刀斧。堕岩堑或升高树。食所忌食。皆应遮止。律摄云。若病人贫无药直者。师主知识等应为办之。或施主边求。或用僧伽物。或塔物。或幡盖等庄严之具。依价卖之。以供药直。若后病差。应偿。若无力者。不还无罪。大师之子。是父财故。若看病苾刍供给病者。除性罪已。余皆应作。

果报者。不看失慈心益。失悲敬二田。自有病苦。亦无人看。能看。则成就第一福田。

理解者。众生具有见思尘沙无明等病。不以四教法药治之。名不看病。

忏悔者。事不看。作法。理不看。无生。自于四种无生善通达已。乃能以法药疗他。

修证者。生缘慈。能看身病。法缘慈。能看见思病。无缘慈。能看无明病。

性恶者。常与舍心相应。名不看病。又复示现病行。

○第十畜杀具戒。

若佛子。不得畜一切刀杖弓箭矛斧斗战之具。及恶网罗罥杀生之器。一切不得畜。而菩萨乃至杀父母尚不加报。况杀一切众生。不得畜杀众生具。若故畜者。犯轻垢罪。

矛者。长枪。罥者。所以羁禽兽足。杀父母尚不加报。举重况轻。

此是性遮二业。杀之方便。且结轻垢。随害物时。更结杀罪。

七众同犯。斗战具。旧开国王王子。余杀生器。道俗皆制。

大小共。

开遮者。或劝人戒杀。若买若化其器而藏举之毁坏弥善。

果报如杀戒中说。

理解者。前三教观行。皆是杀理之具。

忏悔者。畜事具。作法。畜理具。须一心无生。

修证者。初果以上。永舍事器。圆住永舍理器。

性恶者。正以圆顿止观为究竟杀具。

如是十戒。应当学。敬心奉持。下六品中广明。

此总结第一段十戒。悬指广文也。

○第十一国使戒。

若佛子。不得为利养恶心故。通国使命。军阵合会。兴师相伐。杀无量众生。而菩萨尚不得入军中往来。况故作国贼。若故作者。犯轻垢罪。

利养恶心。明非和合息诤因缘也。尚不得入军中往来者。军中喧杂。非佛子所行之处。举轻以况重也。国贼者。孟子云。今之所谓良臣。古之所谓民贼。贱是害义。兴师相伐。必害于民。民为国本。害民即是害国也。

此是性遮二业。正制为利养故。作此相害因缘。随事随语结经。若瞋怒因缘。自属杀戒。若贪夺宝物因缘。自属盗戒。

七众同犯 大小俱制。

开遮者。如隐峰飞锡止兵。图澄占铃息难等。

果报者。交扇失欢。得上品两舌恶口报。杀戮取利。得上品杀盗报。

理解者。无明国。不可交通。烦恼军。往来得罪。

忏悔者。事使。作法。理使。无生。

修证者。初果以上。不为事使。四教分证。不为理使。

性恶者。或为事使。即如图澄等。或为理使。则方便破无明国。善巧摧烦恼军。又于无明国里出入。烦恼军中往来以度众生。

○第十二贩卖戒。

若佛子。故贩卖良人奴婢六畜。市易棺材板木盛死之具。尚不应自作。况教人作。若故自作。教人作者。犯轻垢罪。

贩卖良人奴婢。则有眷属分离之苦。贩卖六畜。则为杀害之缘。市易棺材板木。则必利人之死。教人作者。或为我作。或令自作。皆得罪也。

此亦性遮二业。希利损物。乖于慈心。事事结罪。若偷贩生口。卖畜令杀。咒人令死以售棺材。别犯盗罪杀罪。

七众不全同。在家畜耕牛等非犯。然据善生经。须先作净施。然后受戒。否则得失意罪。

大小俱制。

开遮者。买畜放生。施棺给贫。

果报者。眷属分张。多病短命。

理解者。取果行因名贩卖。偏真涅槃名死具。又不达性具之理。别图积功累德。别求中道。皆名贩卖。

忏悔者。事贩。作法。理贩。须一心无生。

修证者。初果以上无事贩。圆人无理贩。

性恶者。分离无明眷属。断绝十二生因。尽法界众生。市以无缝棺材。所谓皆以如来灭度而灭度之。

○第十三谤毁戒。

若佛子。以恶心故。无事谤他良人善人法师师僧。国王贵人。言犯七逆十重。于父母兄弟六亲中。应生孝顺心。慈悲心。而反更加于逆害。堕不如意处者。犯轻垢罪。

恶心者。瞋恼之心。欲前人陷没也。无事者。无见闻疑三根。父母兄弟六亲者。大士视一切人。皆如父母兄弟六亲也。

此是性遮二业。六缘成罪。一无罪。二无罪想六句。四犯。二非犯。三谤毁心。正是业主。四所说过。七逆十重等。五所向人。向同法谤同法。或向外人谤外人。故轻。若向外人谤同法。自属重戒中摄。六前人领解。随语随人结罪。若说实。非犯。以恶心说。亦犯轻垢。

七众同 大小共 惟遮不开。

果报如妄言恶口中说。

理解亦如重戒中说。

忏悔者。事谤。作法。理谤。无生。

修证者。初果无不实谤。三果无恶心说实。圆人无理谤。

性恶者。方便说此性恶法门。谓佛是究竟大贪等。

○第十四放火焚烧戒。

若佛子。以恶心故。放大火烧山林旷野。四月乃至九月放火。若烧他人家屋宅城邑僧坊田木。及鬼神官物。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烧。若故烧者。犯轻垢罪。

恶心者。恣情任意。不知慎重也。四月至九月。一往约多寒国土言之。若少寒国土。尤须审察时宜也。烧他屋宅等者。谓因不慎。放火而误及之。若为损他故烧。自属盗戒等流罪摄。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烧者。放火非为烧生。有必伤生之势。故专制四月乃至九月。远防杀缘。若为杀故烧。自属杀戒中摄。今结云若故烧者。明非慎重而偶误也。

此是遮业。四缘成罪。一非时。二非时想。三不慎心。四正放火烧。

七众同 大小共。

开遮者。在家为耕种等业。出家为除妨害。择时慎烧。无犯。

果报者。不慎则有误杀之业。

理解者。放见思火。烧真谛理智。放无明火。烧中道理智。

忏悔者。事烧。作法。见思烧。四种无生。无明烧。须次第一心二种无生。

修证者。初果断事烧。四果断见思烧。佛断无明烧。

性恶者。放三智火。烧尽法界三惑窟宅。

○第十五僻教戒。

若佛子。自佛弟子。及外道恶人。六亲。一切善知识。应一一教受持大乘经律。应教解义理。使发菩提心。十发趣心。十长养心。十金刚心。于三十心中。一一解其次第法用。而菩萨以恶心瞋心。横教二乘声闻经律外道邪见论等。犯轻垢罪。

佛弟子。单指内众。外道恶人。单指外众。六亲。通内外众。一切善知识。谓交游往还。素相亲善者也。应教解义理使发菩提心者。繇解义理。始堪发心。不同盲修瞎炼也。又解义不发心。增长狂慧。发心不解义。增长无明。教之使之。令知真解真修也。恶心者。概欲令人入于偏邪。瞋心者。偏恼此人。不以正教。横者。枉其根性。不称机宜。明非应病与药也。

教以外道。性遮二业。教以二乘。惟是遮业。恶心瞋心。是染污犯。无知根智。非染污犯。

七众同。

大小不全共。同者。同不得教以外道。异者。小乘本习小。非犯。

开遮者。用随情说。逗彼机宜。乃至示同外道等。

果报者。以外教。得邪见报。以小教。障大菩提。以大乘教。自他俱利。

理解者。除一乘妙法。皆名邪小。故曰自此以前。我等皆名邪见人也。

忏悔者。教事邪小。作法。教理邪小。须一心无生。悟一心无生法已。为实施权。开权显实。以正入邪。引邪归正。无所不可。

修证者。初果无邪教。出假无小教。圆人无理内邪小。

性恶者。遍用一切邪小法门。摄一切机。又究竟邪小。即究竟一乘。

○第十六为利倒说戒。

若佛子。应好心先学大乘威仪经律。广开解义味。见后新学菩萨。有从百里千里来求大乘经律。应如法为说一切苦行。若烧身烧臂烧指。若不烧身臂指供养诸佛。非出家菩萨。乃至饿虎狼师子。一切饿鬼。悉应舍身肉手足而供养之。然后一一次第为说正法。使心开意解。而菩萨为利养故。应答不答。倒说经律文字。无前无后。谤三宝说者。犯轻垢罪。

好心者。上求下化之心。先学者。自利利他之本。威仪者。化导之轨范。经律者。进修之门户。广开解义味者。致广大而尽精微。明非浅近粗疏而已。烧身臂指供养诸佛。与众生同悲仰而上求佛道之极致也。舍身肉手足供饿鬼虎狼等。与如来同慈力而下化众生之极致也。先为说此如法苦行以大其心志。坚其誓愿。然后一一次第为说正法。谓随问而说。不颠倒说。不邪谬说。故能使其心开意解。此诚先学菩萨之职任也。应答不答。则不一一说。倒说。则不次第。谤三宝。则非正法。又倒说即名为谤。所谓说法不当机。所说为非量也。

此是遮业。不先学是一过。不正说又一过。为利。是染污犯。无知机智。非染污犯。

七众同。

大小共。小乘依小法教人。亦不得隐没义理。

开遮者。知机故不说。或为断邪命而诃苦行。破愚执而谈理行。

果报者。为利。则邪命所摄。倒说。则谤法等流。

理解者。不知四悉檀因缘。皆名倒说。

忏悔者。事倒。作法。理倒。无生。

修证者。初果无为利心。出假具知根智。圆观晓了四悉。

性恶者。一切法倒。一切法正。以正相入倒相。以倒相入正相。

○第十七恃势乞求戒。

若佛子。自为饮食钱财利养名誉故。亲近国王王子大臣百官。恃作形势。乞索打拍牵挽。横取钱物。一切求利。名为恶求多求。教他人求。都无慈心。无孝顺心者。轻犯垢罪。

自为者。明非为三宝等。为饮食乃至名誉。明非为道也。恶求者。威逼故非善。多求者。无厌故非少。教他者。教人为我求。如遣使作书之类。

此具性遮二业。盗戒之等流也。或将本觅利。或荐书强化。皆属此戒。若非分陵夺。自属盗戒。又戒本经云。多欲不知足。贪着财物。是染污犯。亦此戒摄。

七众同犯 大小俱制。

开遮者。为三宝。为病人。为众生如法营求。非犯。

果报者。乞求。则妨道恼他。不乞。则正命清净。自他俱利。

理解者。二乘横取真。藏通菩萨横取俗。别教横取中。

忏悔者。事取。作法。理取。一心无生。

修证者。初果断事取。圆观伏理取。圆住断理取。

性恶者。横于九界逼取佛界善根。横于二十五有逼取真常我性。

○第十八无解作师戒。

若佛子。应学十二部经。诵戒者。日日六时持菩萨戒。解其义理。佛性之性。而菩萨不解一句一偈。及戒律因缘。诈言能解者。即为自欺诳。亦欺诳他人。一一不解。一切法不知。而为他人作师授戒者。犯轻垢罪。

大士以传法度生为正务。故应学十二部经以为度生之本。而戒经尤大士之根本。故应日日六时诵持。令其精熟。然不但诵文而已。又必解其义理佛性之性。谓先悟本源自性清净。为无作戒所依体性。即依此无作戒。还为成佛种子。是知自性清净者。正因佛性也。菩萨戒者。缘了佛性也。全一性以起二修。全二修而成一性。故名佛性之性。犹云诸佛本源佛性种子也。不解一句等。举轻况重。盖凡夫浅智。谁能法法全通。但知之为知之。不知为不知。斯无过咎。设但不解一句一偈。及戒律少分因缘。而不肯阙疑。诈言能解。即为内乖己心而自欺。外误前人而诳他。何况一一戒律皆不解。一切佛法皆不知。则自且从师求学之不暇。岂可为他人作师授戒哉。

此是遮业。受戒不学是一过。妄欲作师又一过。随事结罪。

七众者。旧云。比丘比丘尼犯。余五众无作师事。未制。今按善生经中。在家菩萨亦得畜在家弟子。似亦同制。然在家虽畜弟子。无授戒事。故云不犯耳。

大小乘俱制。义疏曰。大乘为师。必是出家菩萨。具足五德。一持戒。二十腊。三解律藏。四通禅思。五慧藏穷玄。什师所传。融师笔受。流传至今。此其正说。次地持云。必须戒德严明。善解三藏。堪能发彼敬心。方可从受。不尔得罪也。四分律曰。五法不成就。不得授人具足戒。不得与人作依止师。不得畜沙弥。一戒。二定。三慧。四解脱。五解脱知见。又不能教人坚住此五。又成就五非法。不得授人具足戒。与依止。畜沙弥。一无信。二无惭。三无愧。四懒惰。五多忘。又五。破增上戒。破增上见。破增上威仪。少闻。无智慧。又五。不瞻视病。不方便住处。不能破疑。不教舍恶见。减十岁。又五。不知犯。不犯。若轻。若重。减十岁。又五。不知教授弟子增上威仪。增上净行。增上波罗提木叉。白。羯磨。又五。不知增戒。增心。增智慧。不知白。不知羯磨。一一反上者。得与人授具足戒。得与依止。得畜沙弥。僧祇律曰。十法成就。听度人出家受具。一持戒。二多闻阿毗昙。三多闻毗尼。四学戒。五学定。六学慧。七能出罪。能使人出罪。八能看病。能使人看病。九弟子有难。能送脱难。能使人送。十满十岁。是名十事听度人出家受具足。下至满十岁。知二部律。亦得。受依止者亦尔。萨婆多律摄曰。满足十夏。方住师位。复须成就五法。一知有犯。二知无犯。三知轻。四知重。五于别解脱经。广能开解。于诸学处创结随开。若遇难缘。善知通塞。常诵戒本。能决他疑。戒见多闻。自他俱利。威仪行法。无有亏犯。具如是德。名亲教师。繇其亲能教出离法故。若虽近圆。于诸学处。不识重轻。设六十夏。仍须伏托明德。依止而住。若师小者。惟除礼足。自余咸作。此即名为老小苾刍。不得与他出家。及受近圆也。智旭曰。传法度生。乃名报佛恩德。此戒不是禁人作师。只是责人无解耳。堪嗟末世。颠倒多端。或驾言度生。谬为师范。不解而诈称能解。门庭高设。我相炽然。或懒学律法。退不为师。或宗教自负。藐视律门。竖我慢幢。则诃毁戒学。贪收徒众。则仍授戒名。昧心厚颜。莫此为甚。又或谬谓大乘融通。不须小律。讵知小不兼大。大必兼小。如河不纳海。海必纳河。若不大小并学。那名菩萨比丘。故今略引声闻师德。用裨大士芳规观者幸勿厌其繁琐。

开遮者。为白衣授终身五戒。及六斋日授八戒法。皆悉无犯。然亦须知五戒八戒义趣。又八戒法。若无比丘比丘尼。则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亦得授之五戒法。设无出家五众。则在家二众亦得授之。

果报者。佛藏经云。身未证法而在高座。身自不知而教人者。法堕地狱。

理解者。未真见谛。总名无解。

忏悔者。无教门解。须作法。并善学。无入理解。须无生。

修证者。观行相似位人。有教门正解。分证位人。有入理真解。

性恶者。一切法本不可解。忘情绝解。乃为法界之师。

○第十九两舌戒。

若佛子。以恶心故。见持戒比丘。手捉香炉。行菩萨行。而斗遘两头。谤欺贤人无恶不造者。犯轻垢罪。

恶心者。瞋彼前人。欲令斗诤。或嫉彼贤善。欲为妨恼也。手捉香炉。聊举善行之一事。斗遘两头。谓交扇令造诤端。此虽说实犹犯。况谤欺耶。

此具性遮二业。六缘成罪。一众生。二众生想。应以持戒不持戒六句分别。二稍重。四稍轻也。三两舌心。正是业主。四说过。无论实与不实。五所向人。若向无戒人。自属重戒。若泛向同法。非彼亲友。自属第十三谤毁戒。今正斗以遘为念。的向彼之亲厚。故实与不实皆犯。若欲向此人。误向彼人。结方便罪。六前人领解。语语结罪。

七众同 大小共。

开遮者。菩萨戒本云。又如菩萨见诸有情。为恶友朋之所摄受。亲爱不舍。菩萨见已。起怜愍心。发生利益安乐意乐。随力随能。说离间语。令离恶友。舍相亲爱。勿令当受长夜无义无利。如是以饶益心。说离间语。乖离他爱。无所违犯。生多功德。

果报如第六重戒中说。

理解者。说有说无为两舌。说真说俗为两舌。说边说中为两舌。

忏悔者。事中两舌。须作法。有无两舌。四无生。真俗两舌。后二无生。边中两舌。惟用一心无生。

修证者。初果无事两舌。圆人无理两舌。

性恶者。随情随智为两舌。一切实一切不实等亦是两舌。

○第二十不行放救戒。

若佛子。以慈心故。行放生业。一切男子是我父。一切女人是我母。我生生无不从之受生。故六道众生。皆是我父母。而杀而食者。即杀我父母。亦杀我故身。一切地水是我先身。一切火风是我本体。故常行放生。生生受生。常住之法。教人放生。若见世人杀畜生时。应方便救护。解其苦难。常教化讲说菩萨戒。救度众生。若父母兄弟死亡之日。应请法师讲菩萨戒经律。福资亡者。得见诸佛。生人天上。若不尔者。犯轻垢罪。

以慈心故。总修三种慈心也。一生缘慈。即观六道皆我父母。二法缘慈。即观地水火风是我身体。三无缘慈。即于生生受生之中而悟不生不灭常住之法。教人放生者。以此三慈开示于人。救护。则解其现在苦难。教化讲说。则拔其未来苦因。令不受未来苦难。又救是拔苦。度是与乐也。得见诸佛生人天上者。见佛闻法。恒于人天类中修道。永离畜生难处。方名究竟放救也。

此是遮业。四缘成罪。一苦众生。二苦众生想。三无慈心。若欲救而力不逮者。至心为称佛名。或为说法。以作救慧命之缘因。不犯。四坐视不救。随事结罪。不救身命是一过。不救慧命又一过。

七众同犯。

大小不全共。小乘不救眷属有罪。余非所制。大士弘慈。一切悉救。

惟遮不开。

果报者。不救则失三慈法利。救则成就三慈法门。

理解者。见外凡杀真谛。二乘杀俗谛权教杀中谛而不放救。

忏悔者。不救事杀。须作法。不救理杀。须无生。

修证者。慈心三昧成。常行事理二救。

性恶者。或不救事杀。如古人谓猪子云。正两脚时不挣。今既四脚。挣向何处。或不救理杀杀尽安居。自作教他。宁惟不救。又从而助之。

如是十戒。应当学。敬心奉持。如灭罪品中广明一一戒。

此总结第二段十戒。亦悬指广文也。

佛说梵网经菩萨心地品合注卷第五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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